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师闲土(调)字〔2024〕2号
新疆粤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原第七师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6607002018B00019,宗地四至为五五工业园区天北大道以西、高泉东路以南,面积为22.9252公顷,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人证明文件;
(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佐证材料;
(三)其他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到期不提供上述材料,你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汪奎 联系电话:0992-3242045
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5日
终审: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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