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骆文喜等3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骆文喜等3人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2023年9月14日10时30分许,新疆盛基泽彤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派遣至奎屯公路管理局奎屯分局季节工骆文喜,在该分局五五公路养护站往公路养护车辆上装载养护工具后,乘坐养护车辆自该分局五五公路养护站前往指定位置施工,车辆行驶至阿塔线217469公里9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骆文喜因此受伤,被送往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经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骆文喜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开放性多发性双下肢骨折,3.创伤性休克,4.失血性休克,5.肺挫伤,6.肋骨骨折,7.创伤性纵膈血肿,8.骨盆骨折,9.头皮裂伤,10.鼻骨骨折,11.颧骨骨折,12.胸骨骨折,13.右侧髋关节脱位,14.右侧髌骨骨折,15肺部感染,16.双侧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17.低蛋白血症,18.上消化道出血。该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骆文喜于9月25日10时15分因“小汽车乘员在小汽车与重型运输车或公共汽车碰撞中的损伤”死亡。
二、2023年12月3日18时10分许,奎屯宏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源通水务有限公司保安彭西林在东工业园区北门警卫室值班。18时10分许,彭西林给闫永会打电话告知其呼吸不畅身体不适,通话结束后,彭西林到警卫室门外透气,18时26分,彭西林回到警卫室倒在床上。18时36分许,曾亚函、李川驾车赶到该警卫室接彭西林下班回宿舍休息,发现彭西林已经失去意识和呼吸,两人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20”赶到现场后,检查发现彭西林已失去生命体征。奎屯市公安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彭西林于2023年12月3日在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区北门警卫室猝死。
三、2023年11月11日,第七师一二四团天泉润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小包装车间操作工王海亮,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夜班警卫工作,夜班值班时间为21时至次日9时,值夜班人员可在公司食堂用晚餐。19时31分许,同值班人员杨志强电话联系王海亮是否在食堂用晚餐,王海亮告知马上就到。19时45分许,王海亮依然未到,杨志强再次电话联系王海亮,民警接听电话,并告知王海亮倒在枸杞加工厂东侧路边。杨志强等人赶到现场后与众人一起将王海亮送到124团医院救治。124团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王海亮于2023年11月11日在被送医途中猝死。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日至1月9日。
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02005
举报传真:0992-6687605
举报邮箱:515921476@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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