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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通报

编辑:第七师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9-12 18:47:49 浏览次数: 【字号: 

参保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深入持续整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师市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履行协议行为进行考核,现将检查情况以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约谈乌苏市九康医药有限公司等42家定点零售药店

乌苏市九康医药有限公司、胡杨河同北大药房有限公司、兵团奎屯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六药店、克拉玛依市老利康药店、胡杨河市沁心堂医药有限公司、胡杨河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十分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三分公司、克拉玛依市妙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乌苏市柳沟百康药品有限公司、胡杨河新蒙大药房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冀龙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乌苏车排子益民堂药品超市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九分公司、新疆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胡杨河市第三分店、胡杨河市远志医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君康药业有限公司、胡杨河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二百一十九店、克拉玛依市妙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胡杨河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三百店、胡杨河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十七店、克拉玛依市静之安药房、胡杨河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壹佰柒拾店、新疆迅康药业有限公司、胡杨河市君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之佳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兵团奎屯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药店、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四十分店、乌苏车排子新益民药品超市有限公司、胡杨河药之堂医药有限公司、乌苏市百愈堂医药有限公司、胡杨河富汇康医药有限公司、乌苏市平康医药有限公司、乌苏仁爱中西药销售有限公司、乌苏市济福堂医药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二分公司、克拉玛依市宝益康药业有限公司、胡杨河市康健安顺药业有限公司、兵团奎屯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三药店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七分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七分公司42家定点零售药店大都存在未张贴发放的医保宣传海报、药品售价与价签不符和不提供销售小票的问题,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七项第七条不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的、第十一项“药品结算单未按照要求与销售小票一一对应装订的”和第十二项其他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且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谈以上42家定点零售药店请以上定点零售药店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二、暂停奎屯福宁药业有限公司等11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苏第三十分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七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胡杨河市龙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乌苏市第二百三十五店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乌苏市万家康医药有限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七项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乌苏市悦民康医药有限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乌苏市新益寿中西药零售有限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乌苏市济盛堂医药有限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乌苏市百药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胡杨河聚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二十二项,第三十七项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和第七条,根据协议规定约谈并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

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分公司在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七项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三十九项第三条第七条、同时还存在无医保管理制度、无处方或超处方给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给予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三个月的处理并进行整改。

三、暂停胡杨河市小何仁康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业务

胡杨河市小何仁康医药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胡杨河市和草堂中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七分公司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时未正常营业,违反2022年七师胡杨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九项第九条因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正常刷卡或电子凭证服务未以书面形式备案的。根据协议规定暂停以上4家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业务,等以上4家定点零售药店向师市医疗保障中心正式备案后,根据备案时间恢复结算业务。

四、取消克拉玛依南山松大药房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规定,截至目前,克拉玛依南山松大药房克拉玛依南山松大药房一分店、奎屯富康元大药房莱茵小镇店、奎屯益百惠药业有限公司、奎屯鑫象药品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七店、奎屯邦柏医药有限公司7家零售药店(详见附件)未签订《2023年兵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根据办法,解除与上述零售药店的协议。请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发文之日为解除日期,结清与以上7家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后,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师市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检查活动。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引以为戒,对照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医保发202121文件精神以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各项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建立健全医药台账,为参保群众提供规范、优质、价廉、便捷的医药、医疗、医保服务。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3728


终审: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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