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
非正常户公告
胡杨河税 税告 〔2023〕 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659010MABKXLD052 | 胡杨河鸿康牧业有限公司 | 景志宏 | 612732********2772 | 新疆胡杨河市130团共青路社区办公大楼二楼2号 | 2023-03-01 | 2023-04-03 |
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
终审:淡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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