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马国祥等15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马国祥等15人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2020年7月20日,奎屯文卓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马国祥,按照公司安排前往位于五五工业园区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克拉玛依有限公司货场运输货。19时许,马国祥使用篷布固定完货物后下车时不慎跌倒导致受伤,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经伊犁州奎屯医院诊断:1.左侧根骨粉碎性骨折,2.左距骨骨折,3.左足舟状骨骨折,4.左足骰骨骨折。
二、2023年2月18日10时50分许,奎屯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操作工高思洁,在该公司四分厂气流纺10#车尾落纱时,右腿不慎撞到机器上导致受伤,后前往奎屯仁慈医院治疗。经奎屯仁慈医院诊断: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三、2023年2月18日10时50分许,新疆艾斯米尔锰合金有限公司上料工朱新红,在该公司冶炼车间配料站开机上料时,上料仓突然发生倾倒将其砸伤,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经伊犁州奎屯医院诊断:1.肺挫伤,2.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脾挫伤,4.左下肢损伤。
四、2023年1月3日11时30分许,胡杨河市第一中学维修工徐新海,与韩文旗在该校男生宿舍楼303室维修水阀时,突然胸口疼痛,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救治。经兵团第七师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徐新海于2023年1月3日因呼吸心脏骤停死亡。
五、2023年2月9日17时40分许,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司机李松山,按照该公司行政主管安排自位于奎棉厂区的车辆停放处前往该公司定点加油站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中石油加油站给该公司车辆加油,李松山行驶至奎屯市伊犁路与沙湾街交叉路口出现车辆滑行造成追尾,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松山处于昏迷状态,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李松山已死亡。经奎屯市公安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李松山于2023年2月9日猝死。
六、2023年2月15日13时15分许,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绿莹里社区副主任刘杰,在该社区居委会负一层储藏室组织清点搬运防疫物资时,被突然蹿出的猫咬伤右手示指,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经伊犁州奎屯医院诊断:右示指猫咬伤。
七、2023年2月9日11时许,第七师曙光幼儿园食堂厨师杨翠丽,在该幼儿园食堂使用烧碱溶液清洗油烟机时,烧碱溶液溅入其左眼导致受伤,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1、左眼角膜化学性烧伤,2.左眼结膜化学性烧伤。
八、2023年3月7日18时许,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辅警郝文渊,在教导员王志军的带领下到地下车库准备开车出去检查工作,出电梯时踩空崴伤左足,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左足第5跖骨基底骨折。
九、2023年3月6日12时10分许,新疆乌苏市新赛油脂有限公司榨油车间工王振清,自榨油车间往配件库拿配件时,不慎摔倒在配件库门口导致受伤,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1.头部的损伤,2.脊髓损伤,3.颈部脊髓震荡,4。低钠血症。
十、2023年1月12日13时许,新疆格瑞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拌料工革命努尔·吾采英,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拌料平台投料口吊卸料时,硼酸袋倾斜下落将其砸伤,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1.左锁骨骨折,2.右尺骨茎突骨折,3.右尺骨远端关节脱位,4。右侧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5.双肺挫伤,6.双眼损伤,7.右眼视网膜震荡。
十一、2022年7月2日9时40分许,浙江鸿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检修工王万贵,在该公司承包的锦龙神雾电厂1#炉捞渣机处清渣时,炉膛内掉落大量渣块进入水封内,水封内溢出高温将其烫伤,其在躲避时造成骨折,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1.跖骨骨折,2.趾骨骨折,3.上肢、面部、下肢、躯干二度烧伤,4.体表20%-29%烧伤。
十二、2022年10月10日18时许,新疆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打包工孔德志,在该公司后纺车间摆放放包托盘时,不慎被托盘砸伤右足,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右第一远节趾骨骨折。
十三、2023年2月25日2时许,克拉玛依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自络挡车工马手英,在该公司一期自络车间捡拾掉落在地的纱管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足受伤,后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右外踝骨折。
十四、2022年12月3日11时10分许,新疆中碳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工陈佑波,在该公司厂区造粒车间登梯接线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导致受伤,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经伊犁州奎屯医院诊断:1.髋部损伤,2.骨盆骨折。
十五、2023年1月6日7时20分许,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辅警罗彦龙,自该局宿舍出发外出晨练,行走至新民街丽枫酒店东侧停车场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奎屯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彦龙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奎屯市公安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交通事故死亡。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8日至4月3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39573
举报传真:0992-3902012
举报邮箱:515921476@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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