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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网2022·打击网络侵权、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启动,欢迎举报

来源:新疆网络举报 发布时间:2022-07-21 10:17:03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依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7月15日起,联合开展为期1个月“清网2022·打击网络侵权、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利用互联网侵害网民合法权益、损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破坏营商环境等网络侵权乱象进行集中整治,切实依法维护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网上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舆论环境,为新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网络服务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受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在新疆(含兵团)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包括以下6类在境内公开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的网络侵权信息:  

    1.未经允许,利用互联网公开泄露他人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

    2.利用互联网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

    3.利用互联网仿冒企业网站的;

    4.利用互联网擅自公开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商业合作信息的;

    5.利用互联网造谣诋毁企业运营状况的;

    6.利用互联网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企业及企业家形象的。  

    此外,已经就网络侵权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网络侵权举报,不在受理范围。

 

举报条件和材料

    举报网络侵权信息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举报材料:

    1.实名举报。被侵权人举报网络侵权信息应实名举报,并提供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2.信息准确。被侵权人需提供网络侵权信息样本、与举报事项相对应的侵权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信息的相关说明等材料。

    3.要件齐全。被侵权人需提交举报信函和举报要件。举报信函应当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释侵权事实理由,明确举报处置诉求;举报要件为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出具的能够证明网上信息存在侵权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举报网络侵权信息,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在举报内容中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

    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伪造举报证据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举报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网信部门举报。

    第七师胡杨河市举报电话:0992-6687114

                  举报邮箱:btnqsxxh@163.com

终审: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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