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经开环发〔2022〕2号
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5°00′05.760″,北纬44°34′29.500″。项目占地面积13395.4m2,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投资5500万,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总投资的1%。建设内容:新建滴灌带生产车间、地膜生产车间、造粒车间、成品库房、原料堆棚等,建设造粒生产线2条、滴灌带生产线15条、地膜生产线6条,年产5000t/a滴灌带、1000t/a地膜。
二、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单位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粒车间、滴灌带生产车间和地膜生产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限值标准100mg/m3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限值标准4.0mg/m3标准,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破碎、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自然沉降+洒水降尘方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原料堆场设置封闭或半封闭结构并采用篷布遮盖,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1.0mg/m3。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限值标准2.0mg/m3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厂区生产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不得外排,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消声、减振,进出入厂区车辆加强管理,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产过程中堆场灰土、废渣、泥砂及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滤网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滴灌带废料返回工艺流程再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环保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及UV废弃灯管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单位备案,定期演练,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原料输送、贮存、转运、使用、处置全过程规范管理,避免事故和非正常排放造成污染。
(六)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地膜生产需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禁止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地膜产品。
五、我单位委托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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