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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清单

来源:第七师卫健委 编辑:第七师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9-06 18:14:09 浏览次数: 【字号: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不能实施原因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师市 备注
1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法规、规章 卫生行政部门 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行政许可
2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关于全面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兵卫计监督发〔2019〕2号)附件1:兵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申请表 (新证)(式样) 二、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法规、规章 卫生行政部门 体检机构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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