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20项)整改情况公示
一、反馈问题
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新疆兵团共有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经排查,保护区内有各类违法违规设施120处,包括54家砂石料场、19座水电站和47家其他工业、旅游设施等,其中54家砂石料场造成的生态破坏面积就达6000多亩。
二、整改情况
(一)认真落实《七师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严格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结合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管理现状及前期清理整治情况,制定了《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方案(2018年修订)》,成立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专班。
(二)2019年8月9日,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对<第七师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兵林草发〔2019〕39号),明确了保护区性质类型及保护对象、范围和界线、功能分区,要求设立标志牌10块、界碑20块,陆上界桩1310个、水中界桩230个,分布在3条河道、7个水库,涉及面积248.1平方公里。经师市组织实地勘测,报请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核减,建设标志牌11块、界碑20块,陆上界桩802个。
(三)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中七师审批的13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已经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查,《绿色改造方案》已经师水利局批复;七师所属2处庄园,均已拆除并完成生态恢复和修复;四棵树河5座水电站《绿色改造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及奎屯市审批的34家(35处)砂石料场已全部拆除并完成生态修复。乌苏市辖区4处建设项目(1家砂石厂、1家彩钢厂、1家农家乐、1家农业合作社保鲜库)为2014年、2016年由乌苏市登记审批,属保护区总体规划批复前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登记审批建设项目,已委托兵团设计院完成4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论,要求农家乐和农业合作社在满足环保要求和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有条件保留,目前已完成整治,可以保留;砂石厂和彩钢厂已全部拆除、恢复自然保护区原状。
(四)师市林业部门制定了《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巡护管理制度》,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定期开展巡查。师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规定和要求,师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等部门单位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执法力度,多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绿盾”行动,2018年以来师市辖区内未发现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
师市将继续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遵照“兵地一盘棋、统一规划、分头实施”“流域管理,谁的辖区,谁负责,谁保护”的原则,继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落实保护区管理权责,确保环境保护整改工作不反弹,真正见到实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第七师胡杨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7日。
受理部门:第七师胡杨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2-6687676
通讯地址:第七师130团光明路8号
邮 编:834034
第七师胡杨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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