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7项)整改情况公示
一、反馈问题
一些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感不强。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2013年后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水电站、旅游等项目,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林业局对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严重缺位,对保护区大量存在违法违规项目不监管、不制止。
二、整改情况
(一)制定并落实《七师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严格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结合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管理现状及前期清理整治情况,制定了《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方案(2018年修订)》,成立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专班。
(二)师市成立了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明确了主要职责,配备了7名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了《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师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绩效考核办法》;2018年下达湿地保护工作师本级专项资金150.17万元,专项用于奎屯河流域湿地保护工作;拨付190万元生态保护与修复补助资金。
(三)2019年8月9日,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对<第七师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兵林草发〔2019〕39号),明确了保护区性质类型及保护对象、范围和界线、功能分区,要求设立标志牌10块、界碑20块,陆上界桩1310个、水中界桩230个,分布在3条河道、7个水库,涉及面积248.1平方公里。经师市组织实地勘测,报请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核减,建设标志牌11块、界碑20块,陆上界桩802个。
(四)师市林业部门制定了《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巡护管理制度》,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定期开展巡查。师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规定和要求,2018年以来未在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师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等部门单位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执法力度,多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绿盾”行动,2018年以来在师市辖区内未发现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
师市将继续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按照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对<第七师奎屯河流域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兵林草发〔2019〕39号)要求,加快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遵照“兵地一盘棋、统一规划、分头实施”“流域管理,谁的辖区,谁负责,谁保护”的原则,加强与属地政府间协商,各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实施管理,落实保护区管理权责,确保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真正见到实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第七师胡杨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9日。
受理部门:第七师胡杨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2-6687676
通讯地址:第七师130团光明路8号
邮 编:834034
第七师胡杨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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