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奎屯河流域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处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
根据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现将奎管处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奎管处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承担奎屯河流域、白杨河流域地表水及七师辖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具体负责“四河十六库”的引水、蓄水、供水、生态输水、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及防洪安全、农业灌溉服务、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能利用、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奎屯河引水工程项目申报、水利工程建设、渔业生产管理。同时担负辖区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社区服务等职能。
(二)内设机构: 处下设机关和14个基层单位,其中:水管单位11个、社会服务单位3个。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018年1060人,其中行政3人(政府机关人员),财政补助人员1057人。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分析
2018年奎管处本年收入合计7966.45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7966.45万元,占100%;非税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
2018年本年奎管处本年支出合计7966.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26.16万元,占78.15%;项目支出1740.28万元,占21.85%;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 ;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一)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1、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2017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单位没有因公出国。
2、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81.93万元,较2017年82.74万元减少0.81万元。
3、2018年公务接待费8.96万元,较2017年12.97万元减少4.01万元。
(二)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1、其中基本支出6226.16万元,占总支出78.15%,主要用于:
(1)工资福利支出5195.5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 83.45%.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46.38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8 %;其中:退休费449.49万元,抚恤金73.25万元,奖励金23.64万元。
(3)商品和服务支出484.2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78%;其中:办公费31.08万元;咨询费2.5万元;手续费0.78万元;水1.94万元;电费39.82万元;邮电费0万元;取暖费32.06万元;物业管理费2.44万元;差旅费6.79万元;维修9.26万元;培训费8.7万元;租赁费3.58万元;公务接待费8.96万元;会议费0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劳务费13.58万元;委托业务费0万元;工会经费86.92万元;福利费112.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93万元;其他交通费5.17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36.29万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其中:办公设备购置0万元;专用设备购置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万元。
2、项目支出1740.28万元,占总支出的21.85%,主要用于防洪抗旱工程维护支出。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奎管处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86万元,主要用于七师大型灌区量测水配套设施。
(四)关于2018年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奎管处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右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其他需要解释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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