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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901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法律法规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于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其实施有关事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如何申请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认证?

    答:《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相关评估机构通过认证。评估机构的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认证机构,已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认证规则》,相关认证机构将依据认证规则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认证。评估机构可向上述认证机构申请服务认证。

    问2:重要数据处理者如何报送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答:《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年度风险评估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向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向省级网信部门或者国家网信部门报送。”

    下表为国家和省级网信部门的联系电话,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重要数据处理者可联系咨询报送风险评估报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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