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胡杨河市清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鹏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95-2号),申请人赵鹏仁当庭变更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4月至7月拖欠工资27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7日北京时间16时在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胡杨河市综治中心西侧)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6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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