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南阳市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宏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652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84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64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432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9984元;
七、驳回申请人陈宏庆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6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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