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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9 17:39:02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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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公告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经核查,胡杨河市千祥烟花爆竹经营店等3家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已实际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决定依法予以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注销的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各经营户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停止对上述零售店供货。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名单

 

 

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终审:第七师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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