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小军工伤认定决定文书送达的公告
新疆骏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唐小军于2026年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唐小军工伤认定。经审查相关材料后,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受理,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6年5月27日16时30分左右,新疆骏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唐小军,在该公司承包的新疆鼎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搅拌工周召元反映减水剂下料慢,公司通知王立与唐小军到搅拌楼查看情况。两人抵达现场后,唐小军独自上前查看,王立等人在下方修理查看,唐小军用左手手指摸蝶阀是否打开,在手指伸进蝶阀内检查时,蝶阀突然关闭,导致左手中指被夹断。王立看到唐小军受伤后,立即通知车间主任马红平和经理谢建军,随后后勤人事将唐小军送往兵团奎屯中医院就诊,经诊断:1.手指挤压伤(左手中指),2.创伤性手指缺如(左手中指末节指远端)。
唐小军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认字〔2026〕23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第七师胡杨河市司法局具体承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50室(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
联系人:周炳宇 联系电话:0992-3902350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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