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赵丽等42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赵丽等42人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2026年8月13日1时20分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法医赵丽与法医代春晓、技术人员刘洋在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疆分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室,对某交通事故死者进行尸体解剖。赵丽在缝合尸体过程中,缝合针不慎将右手划伤,之后赵丽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手部损伤。
二、2026年7月27日10时0分许,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派至民丰产业园项目指挥部的“三支一扶”人员张子豪到达办公室上班,随后在农业综合组邢振琨副组长指示下,与同事一同前往千亩特色林果园示范区开展果园果树夏季修枝工作,12时许,张子豪在越过果园渠道埂子时,右脚踩到埂子斜边的沙土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滑落下去,其右脚大脚趾撞击到树根后受伤,随后张子豪与现场同事一同前往民丰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1.足趾损伤,2.右侧足部第1趾远节指骨折。
三、2026年7月27日至8月2日,兵团第十二批援疆干部人才进疆培训班在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师市党委组织部选派李艳巧作为带班人员参加。8月1日9时6分许,李艳巧驾驶共享单车从奎屯市金波园小区的家中出发,前往天北新区银杏园14栋援疆干部工作驻地开展相关工作。李艳巧沿青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麦飘香馒头店门口路段时,因避让机动车从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时,致使车辆与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李艳巧受伤。事故发生后,李艳巧继续骑行至援疆干部驻地,援疆医生倪强初步查看后,李艳巧与援疆干部乘公车前往中院参训。11时许,李艳巧感到脚部疼痛加重,由倪强陪同前往奎屯中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足第2跖骨底骨折。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艳巧负事故全部责任。
四、2026年7月30日15时55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护士徐俊萌,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毓秀里小区的家中出发前往奎屯中医院上班,行驶至伊犁路与沙湾街交叉路口东侧200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俊萌受伤,此时路过的同事蒲晶晶将其送往兵团奎屯中医院就诊经诊断:1.尾椎骨骨折,2.尾椎半脱位,3.右前臂软组织损伤。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俊萌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五、2026年7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八团5连泵房工作人员王磊通知佘本浪的身份地要浇水,需提前把球阀开好准备接水。7月28日8时许,佘本浪在128团5连1斗19号本人身份地地头开球阀时,不慎滑倒扭伤,随后其家属立即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侧踝关节骨折(内、后踝)。
六、2026年8月16日10时3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1连职工周廉洁在阿吾斯奇边境3号站执勤期间,按照工作安排打扫周围环境卫生时,右手指被垃圾箱处的毒蛇咬伤。11时20分许,周廉洁先后被送往和丰医院、克拉玛依医院就诊,后转至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经诊断:1.毒蛇咬伤,2.凝血功能异常,3.急性胃炎;4.皮肤感染。
七、2026年7月25日10时30分许,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聚鑫园小区荣仕上城郡二期项目,土建工朱三养在该项目7号楼外网管道砌井,下井时脚下踩到沙子打滑坠落至井底受伤。之后工友随即将其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踝关节骨折(右),2.Pilon骨折(右踝),3.下肢韧带损伤(右踝),4.踝关节积液(右)。
八、2026年7月25日20时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场8连职工王新获,在该团7连自己租的养殖圈舍内,站在揉丝机(拌草料的机器)上加水时摔倒在地,导致其左手手腕骨折。之后王新获打电话将情况通知其哥哥王新新及其侄子王晨旭,两人立即赶到现场将情况上报至连队,并于当晚将王新获送至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侧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尺骨茎突骨折,3.左侧第8-10肋骨骨折。
九、2026年7月19日上午11时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11连职工李新军,在11连6-3号本人身份地内进行人工打药,因需要在渠道取水,渠岸湿滑,李新军不慎滑落至渠道内致使其左肩受外力撞击,之后李新军被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侧锁骨骨折(粉碎性)。
十、2026年7月18日13时30分许,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聚鑫园小区荣仕上城郡二期项目,土建工郭党利在该项目6号楼基坑进行垃圾清理工作。郭党利手推拉拉车,沿基坑斜坡向作业路面转运垃圾时手推车倾覆,造成郭党利和车一同跌落基坑。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胸痛,2.左侧肋骨骨折,3.腰骶横突骨折(L1-L4左侧)。
十一、2026年8月18日11时55分许,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塞上普罗旺斯五期项目,外墙保温工刘兰兰在该项目24#楼东山墙进行保温作业时,从一层门式脚手架(约1.7米高)跌落。随即班组长曹江有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跟骨骨折(粉碎性)。
十二、2026年8月9日下午16时10分许,克拉玛依市润泰纺织有限公司职工阿卜杜合力力·阿卜力孜在一期气流纺车间工作时,清弹设备因棉花堵塞停止工作,阿卜杜合力力·阿卜力孜在处理设备故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抓伤,导致右手手指受伤,随后同事李芳与局麦·阿巴斯对其简单止血包扎后,由单位安全员将其送至奎屯仁慈医院就诊,经诊断:1.手指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害(右手中环指),2.开放性指骨骨折(右手中环指)。
十三、2026年8月24日上午9时15分许,新疆农垦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业务叶红霞,到达单位办公楼南侧停好车辆,在停车场不慎踏空摔倒造成右足跖骨骨折,受伤后不能正常走路,由同在停车场内准备上班的同事李玉付、易子杨等协助送至办公室,之后叶红霞前往胡杨河市130团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足跖骨骨折。
十四、2026年9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居馨花园社区两委邓明英参加由该团文体广电中心组织的第四届“军垦杯”五人制足球赛,12时20分,居馨花园社区代表队与19连、13连联合代表队正式开赛。比赛下半场12时40分许,19连、13连联合代表队球员许玉渲在射门过程中,足球击中居馨花园社区参赛队员邓明英右手,12时45分比赛结束,邓明英向队友王晴晴反映手疼,由王晴晴告知领队王鑫斌,随后又报告给文体广电中心主任,由其安排现场医疗保障人员到场查看,之后邓明英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掌骨骨折(右手第5掌故骨折)。
十五、2026年9月4日19时7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中学教师许桂香,在该校体育馆参加教师节活动。许桂香在六人扶竹竿绕桩活动中不慎摔倒,同事将其扶起后继续完成了活动。活动结束后许桂香发现左手肘部疼痛,头部疼痛,返回家后自行治疗。9月6日上午许桂香感觉肘部疼痛加剧,头部伴有头晕、头疼、恶心等症状,遂前往兵团奎屯中医院就诊,经诊断:1.头部损伤,2.颈部损伤,3.腰部损伤,4.肩部损伤(左),5.肘关节扭伤(左),6.膝关节扭伤(左)。
十六、2026年8月22日10时许,胡杨河市通捷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张凯在执行浅钻30队 排646-支平8井拉水任务时,抵达井场停车后下车时,由于雨天脚滑不慎从主驾驶跌落导致受伤,受伤后张凯无明显外伤于是回驻地休息,当天下午感到身体不适,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多处损伤。
十七、2026年8月10日19时5分,胡杨河天北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付军平,按照日常工作安排驾驶电动车在毓秀里小区开展日常园区巡查工作。在路过139栋门口时为躲让嬉戏打闹的儿童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付军平联系小区主任张国利,张国利陪同付军平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侧胫骨髁间棘骨折,2.右侧膝关节损伤。
十八、2026年3月2日,奎屯中恒工程检验实验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员张翚被公司外派至民丰产业园中心镇区横六路、纵六路及配套工程项目工作。8月21日18时40分许,张翚在该工程施工现场K1+826.5园管涵基地开展地基承载力检测作业,作业过程中63.5KG作业构件意外滑落,砸至张翚手部导致其手指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停止作业并对张翚进行简单包扎,后送至民丰县人民医院进行处理,该医院建议送至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经诊断:1.左第五掌骨开放性掌骨骨折,2.左小指粉碎性开放性指骨骨折,3.左环指末节创伤性手指缺如。
十九、2026年8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八团2连职工冯莹,按团人武部统一安排前往胡杨河水韵景区附近参加民兵集中训练。12时许冯莹在演练时从土坡滑落摔伤,当时冯莹感觉尾骨疼痛。中午14时许,由人武部人员李岳山将其送至130团医院检查,次日冯莹再次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尾骨骨折,2.骶尾部挫伤。
二十、2026年8月16日7时20分许,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承建的第七师天北新区夏哈拉小区悦发花园21#、22#住宅楼、及34#、35#商住楼施工项目,土建工蒋小英在该项目35#楼清理现场垃圾,在清理的过程中突然脚下打滑致使其左脚脚踝受伤,随后工友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外踝骨折。
二十一、2026年7月24日8时许,奎屯利泰丝路纺织三厂西南573米伊宁路泵房西一区绿化带浇水班长李新丰,带领工人石郭平前往泵房调取浇水作业所需设备,二人抵达泵房后李新丰将个人三轮车上的雨布卸下,放置到郑国峰居住的板房内,发现郑国峰(胡杨河市荣恒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伊宁路泵房管理员)独自坐在房间门边的椅子上。李新丰对郑国峰讲话,但未得到回应,李新丰觉得不对劲便告知石郭平,二人之后便电话报告公司管理人员。板房外郑国峰亲戚郑保安(7月23日晚郑保安与郑国峰同住该板房内)拨打120急救、110报警电话,医护人员抵达现场抢救后告知郑国峰已死亡。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郑国峰于2026年7月24日死亡。经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郑国峰符合肺动脉血栓栓赛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十二、2026年8月5日15时55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医院普外一科护士余舒含,乘坐同事郭苗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从康乐园小区出发前往第七师医院上班。行驶至奎屯市康乐园北门由南向北至北京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余舒含受伤。受伤后郭苗苗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其家属,余舒含立即前往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双踝和足内在肌和肌腱损伤,2.双踝部擦伤,3.腰椎间盘突出,4.腰椎小关节紊乱,5.腰椎棘间韧带炎。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舒含无责任。
二十三、接第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政治处《2026年第七师胡杨河市公安机关“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比武暨球类竞赛活动的通知》工作要求,根据车排子垦区公安局统一组织安排,由程威带领民警、辅警组成的参赛队伍前往胡杨河市阳光球场参加篮球比赛。2026年7月23日12时30分许,程威与崔增佳、孔叶鹏等人组队同其他球队进行比赛,过程中程威正常参与跑动接球时右脚落地失去平衡,右膝关节剧烈疼痛,受伤后程威因其他工作原因并未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诊,在休息后因疼痛未缓解,遂于2026年8月22日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2.右膝关节积液,3.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
二十四、2026年9月9日12时40分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法医赵丽,在第七师胡杨河市执法办案中心参加“一级警督以下警衔晋升培训班”期间体能训练跑步时,拉伤右膝关节。9月10日赵丽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膝关节积液(积血),2.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3.右膝关节韧带损伤(髌韧带、前交叉韧带、内侧支持带)。
二十五、2026年9月8日9时48分许,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车间副主任董鹏,在车间需要借用手动堆高车用于现场检修物料转运工作,在行至合成车间715造粒间北侧马路路段时,因现场路面不平整推行的手动堆高车重心失衡发生侧翻倾倒,车体向前压到董鹏身体致使其左侧大腿受伤。事故发生后,路过的施工单位人员将其解救出来。董鹏立即联系主任吴志强告知受伤情况,并赶到现场,张亚丽拨打急救电话120,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侧股骨远端骨折(粉碎性)。2026年9月8日9时48分许,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车间副主任董鹏,在车间需要借用手动堆高车用于现场检修物料转运工作,在行至合成车间715造粒间北侧马路路段时,因现场路面不平整推行的手动堆高车重心失衡发生侧翻倾倒,车体向前压到董鹏身体致使其左侧大腿受伤。事故发生后,路过的施工单位人员将其解救出来。董鹏立即联系主任吴志强告知受伤情况,并赶到现场,张亚丽拨打急救电话120,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侧股骨远端骨折(粉碎性)。
二十六、2026年8月27日9时1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东农场医院护士李晓芸,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奎屯市阿克塔木3-152号)前往天北新区夏哈拉卫生服务站(夏哈拉65幢4号)上班,行驶至奎屯市准噶尔路与沙湾街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晓芸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晓芸被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踝关节损伤。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晓芸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十七、2026年9月8日21时50分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河流域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处古尔图河管理所退水闸配水员张建武,在退水闸水点驻点值班期间,从闸门处返回驻点宿舍准备做饭(该单位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驻点人员吃住均在水点)。在准备烧火用的柴火,劈柴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木柴滚动导致张建武左手食指被刀具切伤,事故发生后张建武自行前往古尔图镇医院就诊,该医院告知其需转往奎屯手术,随后张建武返回退水闸并告知副所长谢建荣,希望单位派车送其前往医院,随后谢建荣将此事汇报给所长岳方磊,后者安排司机宋建文将其送往奎屯,经仁慈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手示指)手指开放性损伤。
二十八、2026年8月28日15时53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综合服务中心沈小龙,从胡杨河市朝阳苑小区驾驶两轮电动车前往单位上班,沿第七师130团民主路由东至西行驶至黄河街交叉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沈小龙受伤,之后由当事人将沈小龙送往130团医院治疗,8月31日沈小龙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胫骨平台骨折。经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沈小龙本次事故无责任。
二十九、2026年7月1日9时45分许,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六牧场育种员袁正军,在128团六牧场牛场暖圈南赶牛时,被牛踢到右脚脚趾,当时感觉脚趾疼痛以为无大碍,便自行消毒回宿舍休息。第二天脚趾肿胀疼痛无法正常行走,随即请示厂长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7月3日再次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检查,经诊断:右足第3跖骨远端、右足第2近节趾骨远端骨折。
三十、2026年8月22日9时4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医院儿科医生李颖,在外科楼二楼东侧新生儿病房查房时不慎摔倒。当时腰骶部着地,李颖感到疼痛剧烈无法自行起身,同事王明慧、李鹏听到李颖痛呼声后赶来,稍适缓解后将其扶起。当晚李颖感觉腰骶部疼痛明显,于8月24日在兵团第七师医院骨科就诊,经诊断:骶4椎骨骨折。
三十一、2026年9月14日10时33分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科技路派出所辅警段怀东,在单位门口与同事进行日常最小作战单元训练科目,段怀东进行对峙动作时不慎摔倒在地,臀部左侧着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由杨东亮驾车将段怀东送至130团医院,后又前往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侧坐骨骨折。
三十二、2026年9月15日1时52分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辅警徐子俊在街面巡逻时,接到对讲机请求,前往夏哈拉小区134栋楼下支援,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醉酒男子躺在地上,一直大喊大叫,期间该男子辱骂出警人员,徐子俊听从民警安排控制该名醉酒男子胳膊与嘴巴时,该男子不停抓挠徐子俊的左手,徐子俊准备控制该男子嘴巴防止其大喊大叫时,该男子突然张嘴咬住徐子俊的右手食指,徐子俊挣扎脱困,后由王林驾驶33号警车将徐子俊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手指损伤(右手食指)。
三十三、2026年8月26日16时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0团场锻炼岗张科阳,在第七师130团基层阵地综合服务中心出电梯时,突感头晕两眼发黑。出电梯后直接晕倒在地导致右膝擦伤。同事黄思远、李宏韬将张科阳送往第七师胡杨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医生告知送往奎屯中医院治疗,经诊断:膝部挫伤。
三十四、新疆豪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派遣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员工景生乐,按照用工单位安排前往乌鲁木齐市参加2026年新员工培训。2026年8月21日17时许,景生乐到达统一安排的酒店,19时30分许,景生乐从酒店出发前往中华财险新疆分公司参加培训前会议,在行走的途中不慎扭伤脚踝。当时景生乐感到轻微疼痛仍能继续行走。21时许,景生乐回到酒店休息。8月22日0时许,景生乐脚踝疼痛加重,同行人员樊子尧陪同前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右侧踝部损伤。
三十五、2026年9月7日17时30分许,乌苏高泉浩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习生梁思宇与史硕豪、阿卜杜拉·图尔荪等人在该公司牛舍18号圈赶牛,梁思宇不慎被牛踩到左脚,一同工作的史硕豪听说梁思宇被牛踩了,随即赶至其身边,听到梁思宇说左脚大脚趾下面有点疼,休息一晚后左脚出现肿胀。9月8日公司派人将梁思宇送至124团医院检查,考虑骨折,后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进行复查,经诊断:左足第1近节趾骨骨折(基底部)。
三十六、2026年3月30日,李春凤由张宁宁在劳务市场招录进入张宁宁承包的胡杨河市宜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膜生产车间工作。2026年4月13日0时30分许,李春凤在生产车间在和工友抬圆柱形薄膜时,两人用钢管穿到薄膜中间,需要握住钢管抬到铁架子上,由于李春凤一侧的钢管太短薄膜倾向其一侧,当其准备将钢管抬起来移动的过程中,右手小拇指不小心被钢管挤压导致手指受伤。李春凤在车间进行简单消毒处理后,拨打110及急救电话120,随后库管人员陪同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上肢皮肤裂伤。
三十七、2026年7月13日11时30分许,赵兴昌在新疆晶诺电子级硅烷气项目厂区从事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在货车上卸货时,不慎从货车上摔落导致右脚受伤,受伤后赵兴昌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诊断为踝关节损伤,回家休息10日后疼痛加重。2026年7月23日,赵兴昌再次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距骨骨折,2.跟骨骨折,3.足舟状骨骨折,4.踝距腓前韧带断裂,5.踝关节损伤,6.踝关节肿胀,7.足挤压损伤。
三十八、2026年6月4日22时25分许,新疆奎屯云森纺织有限公司并条工杨秀珍下班,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返回位于天北新区毓秀里小区的家中,途经奎屯市迎宾大道与清泉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杨秀珍被撞昏迷,肇事车辆驾驶员张文彬报警并联系救护车将杨秀珍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挫伤,3.骶骨骨折(右侧),4.髂骨骨折(左侧),5.多处损伤,6.左侧耻骨骨折,7.左侧第3肋骨骨折,8.左侧髋臼骨折,9.双侧胸腔积液。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秀珍无责任。
三十九、2025年8月24日下午17时30分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郑清超在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维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其他工人在吊装时操作不当,致郑清超被挤压受伤。随后其被当时华仪公司维保项目施工队长刘朋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抢救,经诊断:1.肋骨骨折,2.气胸,3.肺挫伤,4.锁骨骨折,5.创伤性皮下气肿。
四十、2026年05月27日16时30分左右,新疆骏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唐小军,在该公司承包的新疆鼎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搅拌工周召元反映减水剂下料慢,公司通知王立与唐小军到搅拌楼查看情况。两人抵达现场后,唐小军独自上前查看,王立等人在下方修理查看,唐小军用左手手指摸蝶阀是否打开,在手指伸进蝶阀内检查时,蝶阀突然关闭,导致左手中指被夹断。王立看到唐小军受伤后,立即通知车间主任马红平和经理谢建军,随后后勤人事将唐小军送往兵团奎屯中医院就诊,经诊断:1.手指挤压伤(左手中指),2.创伤性手指缺如(左手中指末节指远端)。
四十一、2026年9月11日13时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长赵磊,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安排从刑侦支队驾车前往123团大疆植保无人机售后店与同事李文俊、马学成汇合。14时-18时赵磊在店内吸入混合农药气体导致严重头晕胸闷等不适状况,无法驾车,李文俊将其送回公安局继续工作。9月12日,赵磊出现流鼻血、胸口有细小血管发黑情况,9月16日赵磊单位休息时感觉胸闷加重,同事蒋洋清将其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检查,9月17日未见好转,赵磊自行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混合性气体中毒。
四十二、2026年7月18日16时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8连职工孙明双,前往一三一团8连三斗5号地准备浇水,在地头开启灌溉阀门时,因窨井较高爬上去时不慎跌落,导致右腿和右胳膊受伤,孙明双打电话给家里人求助。其家人到达现场后将孙明双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右肩损伤,2.右下肢损伤,3.右下肢开放性伤口。
公示时间: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10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02350
举报传真:0992-6687605
举报邮箱:417321511@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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