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胡杨河市秸秆禁烧区及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步废止。鉴于原征求意见稿中所依据的上位法失效,为确保文件上位法依据合法合规,我局修改了《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胡杨河市秸秆禁烧区及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9月18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759343134@qq.com或传真至0992—3229514。
2.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19:30。
特此公告。
附件:《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胡杨河市秸秆禁烧区及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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