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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125团S613前高公路“5·22”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05 16:28:01 浏览次数: 【字号: 

20265221706分,第七师胡杨河市S613省道125团至柳沟水库K51+319三枝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与小型轿车碰撞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驾乘人员4人死亡,涉事两车受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实施挂牌督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于2026523日组建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师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社会工作部、政法委、网信办、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及奎屯市应急管理局、奎屯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第七师检察分院全程依法履行调查监督职责;师市公安交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双方驾驶员是否涉酒、涉毒,对事故双方车辆碰撞速度、车辆性能、接触部位、事故行驶轨迹等专项司法鉴定工作。

调查组严格恪守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物证司法鉴定、书证核查、当事人询问取证、车辆技术检验等法定调查程序,查清事故经过、应急处置、经济损失、事故因与责任边界,依规明确事故定性、拟定追责处置意见及系统性安全治理防控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5221706分许,邵某某驾驶号牌为新D****J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沿第七师胡杨河市125团团直道路(瓜回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至S613省道125团至柳沟水库段51公里+319米处(125团四连)三交叉路口,该路口设有停车让行交通标志、标线。邵某某行经路口未停车瞭望、仔细观察路口通行状况,违规左转且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车辆驶入南北向道路东侧边缘虚线区域后继续前行,行驶至道路中心单黄实线位置时,与蒋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超速行驶的新D****7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挂车为新J***6天翔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相遇。蒋某某发现险情后紧急向左避让,但避让不及,两车发生正面碰撞。碰撞发生后,蒋某某随即向右回打方向,受碰撞巨大冲击力影响,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将小型轿车推挤至S613省道东侧路基边坡下方,并整车覆压在小型轿车之上。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内4名驾乘人员受伤,货车驾驶人蒋某某轻微皮伤;两车、路边树木及植被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现场全部受伤人员第一时间送往第七师胡杨河市125团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小型轿车驾乘4人均不幸死亡。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第七师胡杨河市S613省道125团至柳沟水库51公里加319米(1254连)三枝交叉路口处,东侧道路东往七师1254连方向;南北道路南往1253连方向,北往125团团部方向。东侧道路有道路中心单黄虚、实线、停车让行标线以及停止线,由东向西方向有限速40km/h标志;南北道路有道路中心单黄虚、实线以及道路边缘线,由南向北方向有限速80km/h标志。道路路面性质均为沥青,路面完好,路面干燥,视线良好。东侧道路北侧为树林带,南侧为林床;南北道路东侧为树林带,西侧为林床。

 

1  事故发生前监控抓拍(D****J小轿车由Y058瓜青线乡道向左驶入S613省道)

 

2  事故发生前监控抓拍(D****J小轿车由Y058瓜青线乡道向左驶至S613省道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处)

 

3  事故发生时监控抓拍(D****7重型半挂牵引货车S6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避让不及在中心单黄实线处于D****J小轿车相撞)

 

4  事故现场照相(由北往南方向)

 

5  事故现场照相(由南往北方向)

(三)事故路段有关情况

1.道路技术标准:S613省道为20112012年竣工投用的二级沥青混凝土公路,限速80km/hY058瓜青线乡道(125团农村公路一连四连六连十九连)于202510月竣工验收,为三级沥青混凝土公路,限速40km/h,交叉口为T型平交路口。

2.交通工程设施配置:交叉口配套路口告知指示标志牌、道口示警桩、停车让行标志标线、减速丘、限速标识、视频治安监控等交通安全附属设施,设施布设符合国标规范;事故当日气象条件良好,路口植被修剪到位,交叉路口车辆通视距离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四)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蒋某某第一时间委托现场目击群众马某拨打110120应急救援电话,并第一时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上报险情;李某接报后即向车辆挂靠企业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某某报送事故信息。

1708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柳沟派出所、交管大队接警情分派指令;1720先后两执勤警力抵达现场实施现场封控、秩序管控;1723分,属地交管民警与125院急救人员到场开展伤员急救处置。

(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第七师胡杨河市党政主要领导接事故快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师市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125团属地管理单位协同处置,统筹指挥现场抢险救援、伤员转运救治、道路封控管控等工作;师市消防救援队、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陆续抵达现场实施车体破拆、被困人员搜救作业。23230分现场搜救工作终结,涉事路段道路交通解除管制、恢复正常通行,125最终确认本次事故遇难人员共计4人。

(六)医疗救助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65221815分许,宋某某经第七师125团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1911分许,邵某某经第七师125团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1916分许,李某某经第七师125团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1943分许,马某乙经第七师125团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2.善后情况。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组建善后处置工作专班,统筹推进遇难家属安抚、心理疏导、生活保障等各项善后工作。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两辆车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算,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

(八)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事故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及时、指挥体系顺畅,党政领导靠前统筹处置,各职能部门处置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应急处置规范;险情信息上报链路通畅、报送时效合规、内容要素完整,伤员救治、现场管控、善后处置各项工作组织有序、落地有效。

二、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货车单位: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1)单位基本情况:公司法人:计某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区怡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交运管伊字654********0号,经营许可证号:654********1,主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名下共有牵引车32辆、拖挂车54辆。发证日期:20220526日,有效期至:2026525日,核发机关:奎屯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181********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511321**********32,现住奎屯市某某修理厂,联系电话:152********李某D****7号牵引车挂靠于某某公司,将新J***6挂号挂车挂靠于克拉玛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雇佣蒋某某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

2)事故车辆情况:D****7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挂靠所有人: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注册登记日期:2022429日,检验有效期:20274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核定载客2人,实际载客1人,准牵引总质量:38.7吨,实际载重约29.1吨(J***6挂号天翔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所有人:李某,挂靠在克拉玛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注册登记日期:201223日,检验有效期:202723日,挂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运载物:石灰石)。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保额200万元。

2.小轿车单位:新疆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单位基本情况:公司法人:马某丙,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西路*******室,经营范围包括无人机、农药、种子(不再分装的种子)、化肥、农膜、农业机械设备销售;农业植保产品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推广;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设计及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种植业;土壤修复;电子商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

2)事故车辆情况:D****J吉利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邵某某,注册登记日期:202633日,检验有效期:20283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定载客5人,实际载客4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共计200万元、座位险每座45万元

(二)相关单位概况

1.道路养护单位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师市辖区公路建、养、运工作,承担师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行业管理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承担公路灾害的抢修与保通工作。

2.事发路段行业监管单位

1)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战备等工作。

2)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局:负责车排子垦区共计1385.613公里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违法案件办理等相关交管业务工作。辖区覆盖第七师六个农业团场、一个工业园区。单位成立于201891日。

(三)涉事运输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情况

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现有车辆32台,实际运营车辆26台,从业人员26人,备案驾驶员17管理人员3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人、动态监控人员1人、车辆管理人员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责任书2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9.36万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主要通过线上方式每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线下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1次,线下累计培训人次24人,线上累计培训人次:138次。

(四)事发路段日常监管执法情况

1.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牵头S613省道、Y058瓜青线日常运维、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查,2026年初,该局结合路段实际通行情况,制定精细化专项管控方案,由下属交通执法支队、道路养护中心落地实施,全方位筑牢道路通行安全防线。一是实行差异化巡查,落实隐患闭环治理。该局落实常态化路政巡查制度,根据道路等级、路况及车流情况差异化划定巡查频次:S613省道每周专项巡查23次,Y058瓜青线每月全覆盖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紧盯交叉路口及道路沿线关键区域。巡查重点核查路面、边坡、交安设施状况,及时清理路面障碍、修补路面病害,严查占道、擅自挖路等侵路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专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实行整改、复核、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二是抓实常态化养护,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将两条路段列为重点养护路段,常态化开展路面清扫、病害修复、设施维保等作业。重点修缮交叉口破损路面,定期校正、更新限速标牌、减速丘、交通标线等关键交安设施,确保路面平整、标识清晰、设施完好。辖区2025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含案涉路段)已于20264月全部完工,道路基础通行条件良好、达标合规。三是开展多部门联治,防范化解通行风险。该局常态化联合公安交管部门,针对案涉路段及交叉路口开展隐患排查和治超专项整治。集中整改路面破损、标识缺失、路口视距不足、设施老化等问题,从严查处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违规通行等违法行为,持续规范通行秩序、压实安全管控责任,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运行有序。

2.第七师排子垦区公安局:经查,2026年在125团辖区全年推行交所合一勤务模式,属地派出所在落实治安防控职责的同时,承担道路巡逻、交通违法劝导等工作。一是常态开展路面综合管控。515日起,交管中队每日安排两组勤务力量,采取流动巡逻+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路面管控。执勤人员在125团辖区省道、团连道路开展巡逻防控、交通劝导、违法查处、隐患排查及安全宣传;并在主要干线交汇处设置定点岗,对行经辖区125团的各类车辆过往车辆常态化开展劝导、执法与宣传工作。二是事发路段巡逻及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前6小时,辖区警力多次巡查事发路段:1048分、1106分,交管中队勤务组途经事故地点,对路段、路口及周边交通状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1101分,派出所勤务组巡逻至事发地开展防控工作,亦未发现问题。事故发生时,勤务组正在距离现场8公里的125团水库周边路段巡逻,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三是涉事车辆前期违法处置情况。561715分,勤务组曾对途径辖区的涉事D****7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非法改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对驾驶人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死亡人员核查

小型轿车驾乘人员(4人,全部遇难):驾驶人邵某某为新疆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岗职工,乘车人宋某某李某某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马某乙为该公司合作经营客户,四名人员外出均系农资技术服务。

1.邵某某D****J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女,汉族,身份证号,510322**********2X,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现住址:奎屯市松****单元**号,联系方式:185********202315日取得驾照,2025923日入职新疆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销售为主、售后为辅),经法医理化检验鉴定,排除酒驾、毒驾等肇事诱发因素。

2.宋某某D****J吉利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54001**********28,户籍地址:新疆奎屯市五五新镇,现住址:新疆奎屯市五五新镇12****号,联系方式:137********。退休后于2025111日入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

3.李某某D****J吉利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54001**********22,户籍地址:新疆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号,现住址:新疆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号,联系方式:137********,退休后于2025111日入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

4.马某乙D****J吉利牌小型轿车乘坐人,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54222**********75,户籍地址:新疆乌苏市头台乡*****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头台乡****号,联系方式:135********,乌苏市头台乡个体经营户,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

(六)车辆技术状况与运营权属

1.D****7重型半挂牵引车+J***6挂车:牵引车挂靠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挂车挂靠克拉玛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物权归属李某;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手续合法有效(行业管理部门为奎屯市交通运输局),牵引车法定准牵引总质量38.7吨,事故当期实载石灰石29.1吨,不存在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历史,涉事前已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车辆当日由蒋某某驾驶自博州精河县装载石料前往胡杨河市工业园区。司法鉴定碰撞瞬时行驶速度82km/h,超出路段80km/h限速标准。

2.D****J吉利小型轿车:2026227日购置,产权及驾驶人均为邵某某,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当前审验状态有效,已投保交强险、2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每座限额5万元的驾乘人员责任险;车辆核定载客5座,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不存在超员违法行为。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为23km/h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事故原因

当事人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且遇有停车让行标线,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新D****J号车车身左侧与D****7J***6号汽车列车车身前部发生过接触;新D****J号车车身后部左侧与D****7J***6号汽车列车挂车前部右侧发生过接触。

2)新D****J号车与D****7J***6号汽车列车碰撞点位于:南北方向在事故现场基准点以北5.17m;东西方向在事故现场基准点以西5.80~7.02m范围内北向南方向车道内

3)新D****7J***6号汽车列车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

4)新D****7J***6号汽车列车转向系统有效。

5)新D****J号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23km/h

6)新D****7J***6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82km/h

7)新D****7J***6号汽车列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83km/h~85km/h.

2.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库车分所鉴定意见

1事发时D****J号车行驶方向为由东向南左转弯。

2事发时D****7J***6号汽车列车行驶方向为由南向北。

3事发时的肇事历程:事发时D****7(新J***6挂)号汽车列车沿S613省道由南向北车行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现前方东侧路口东向南左转驶入的D****J号车后鸣笛,并南向北偏西减速驶入由北向南车行道内,其前部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D****J号车左侧发生碰撞后,随即推行D****J号车由南向北偏东减速行驶至事故地点东侧路肩边坡绿化带内,D****7(新J***6挂)号汽车列车继续推行D****J号车再与事故地点东侧路肩边坡绿化带内树木发生碰撞,最后两车停止在事故地点停止位置处

(三)间接事故原因

1.当事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挂靠营运车辆实施粗放式管理,存在挂而不管管控漏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悬空,驾驶员常态化安全教育、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失效,未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及周期性安全继续教育。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单位):营运车辆挂靠模式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缺位,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动态管控制度失效,挂而不管,事发前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82km/h,超速行驶违反行车安全规范。承担事故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其他相关单位

1.125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城镇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运维安全监管属地行业职责。事故发生后,依规完成事故信息报送、现场应急救援、善后协同处置等工作,开展全域道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路面巡查与安全宣传,列支专项资金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但在属地常态化监管工作中存在履职短板,未定期对Y058连通乡道通行安全风险开展分析研判并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道路安全常态化宣传、路面巡查管控、隐患闭环治理等属地管控工作落实不严不实,负有属地行业监管责任。

2.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已按照公路养护、路政巡查法定职责,落实S613省道、Y058乡道(通连公路)常态化巡查、日常养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案涉交叉路口交通标志、标线、减速设施等配套设施设置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道路通行条件满足安全行车技术要求,本起事故诱因系两车驾驶员主观违法驾驶行为及货运挂靠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缺失所致,与道路管养履职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监管责任。

3.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局落地交所合一路面勤务管控机制,通过定点执勤+动态巡逻常态化开展辖区道路交通违法查处、安全劝导、隐患排查工作;事故发生前多次对事发路段实地巡检,案发当月已对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开展安全教育警示,事故接警处置、应急救援全流程符合法定规程;案涉货车超速、小轿车违规抢行左转均为驾驶员即时主观违章行为,超出事前行政执法前置管控可预见与防控范畴,公安交管日常监管履职无失职、渎职情形,不承担事故监管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

1.邵某某(小型轿车驾驶人,已死亡):行经T型平交口违反停车让行管控规定,未开启转向灯违规左转,侵犯干线车辆优先通行权,系事故主要直接肇事责任主体,因死亡免予追责。

2.蒋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驾驶人):干线道路超速行驶,出车前未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查验,违法驾驶行为加重事故损害后果,负事故次要直接责任。

3.计某某某某商贸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在用车辆安全管控履职缺失,负企业直接管理责任。

4.李某车实际所有人):所聘用驾驶人员资质符合规定,涉案车辆相关手续完备、保险齐全;事故发生当日,其未存在强迫驾驶人出车载货的行为,事故善后处置阶段配合态度积极。但该责任主体安全管理履职存在明显短板:一是未常态化对聘用驾驶员开展行车安全警示教育;二是事故当日出车前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未全面履行用工方安全管理主体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屈某某新疆某某、杭州某某科技新疆大区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培训教育、车辆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人员外派流程合规,已落实日常交通安全宣教,无安全管理失职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6.谷某某12*党委常委、副团长):分管辖区道路交通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事故发生后,其及时上报事故、联动多部门实施现场救援,组建专班统筹善后,落实垫付帮扶安抚,经多轮协商办结赔偿及善后事宜;组织全域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问题隐患,加大巡查宣传,投入资金完善道路交通配套。但存在履职不到位,履职初期,对辖区重点路口交通安全隐患摸排工作推进不够及时全面,未及时组织安全分析研判、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负有属地安全监管领导责任。

、事故处理建议

(一)涉事驾驶人员处理建议

1.蒋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针对超速行驶、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两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卷宗送师市安委办公室备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行政处理建议

1.计某某奎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工作,未保障驾驶员蒋某某参加单位安全培训,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建议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予以罚款并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案件处理结果报备师市安防委办公室存档。

2.李某(货车实际所有人):未常态化对聘用驾驶员开展行车安全警示教育,且事故当日出车前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未全面履行用工方安全管理主体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案件处理结果报备师市安防委办公室存档。

(三)属地管理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谷某某12*党委常委、分管道路交通副团长):责成12*团党委提交书面履职检查,检查材料归档至师市安委办公室

2.125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由125团党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谈话记录及整改方案报送师市安委办公室备案。

(四)涉事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1.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是涉事驾驶员蒋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质合规;其所驾驶车辆年检合格,按规定足额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险种,车辆上路手续齐全,不存在违规行驶问题。二是依托第三方诚安事控监控平台,对事故涉事车辆的实时定位、行驶车速、车道偏离等状态进行全流程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发出预警与报警提示。三是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68702120260000005号)驾驶员蒋某某超速行驶且丁字路口未减速紧急避让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系个人违法行为,企业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四是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予以罚款并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案件处理结果报备师市安防委办公室存档

2.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是已建立安全生产培训

教育、车辆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流程规范,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外勤作业、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及安全实操培训,安全教育工作常态化落实。二是涉事驾驶员邵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质合规;其所驾驶车辆年检合格,按规定足额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驾乘人员意外险,车辆上路手续齐全,不存在违规行驶问题。事发当日,邵某某驾车外出属于正常外勤公务履职行为,企业以对其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三是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68702120260000005号)驾驶员邵某某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系个人违法行为,企业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组取证核查和善后相关工作。综上,本次事故中该企业不存在违法用工、违规用车及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等问题,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事故责任。

(五)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履行公路养护、路政巡查、道路安防设施管护、货运行业源头隐患排查整治法定职责,事发路段道路硬件设施完好合规,事故成因源于涉事驾驶员违法驾驶、货运挂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不存在道路管护缺位引发事故的履职过错,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2.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严格落实交所合一勤务部署,事前完成涉案车辆法改装违法行为处置与路段巡逻检查,路面执法、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全流程合规;车辆超速、路口违规左转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瞬时自主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日常监管疏漏导致的系统性安全隐患,监管履职无失管失察问题,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本次较大亡人事故造成4名人员遇难,后果惨重,暴露行业及企业安全管理短板,警示教训突出:

1.驾驶人安全法治意识短板突出两名涉事驾驶员安全驾驶准则执行缺位,转弯车辆漠视让行规则、干线货车超速通行,侥幸驾驶行为叠加直接诱发重特大伤亡后果;

2.货运挂靠模式安全监管漏洞显著货运企业挂靠经营重收费、轻管理,企业与实际车主双向安全责任割裂,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动态监管流于形式;

3.非运输类工贸企业用车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农科技企业私车公用常态化,但未建立用车审批、安全提醒机制,外勤交通安全管理成为安全管控盲区;

4.路段测速管控硬件配置不足事发干线限速管控以标志标线管控为主,固定式测速取证设施不足,难以长效约束车辆超速违法行为。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切实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师市交通运输举一反三,持续督促辖内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驾驶员资质、驾驶行为、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对因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二)常态化开展驾驶人安全宣教与技能培训师市交通运输持续督促辖内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路况驾驶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强化其安全意识和能力。师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员违法查处和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优化平交路口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师市公安、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指导道路权属单位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口进行持续排查,特别是对省道、团连道路、交叉路口等,及时依法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减速丘、信号灯等安全设施;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强化公安交警路面精准管控执法师市公安要聚焦辖区省道、城乡交叉路口、团连道路等事故高发、管控薄弱路段,常态化开展重点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严查货运车辆超速、违规通行、不按规定让行,小型轿车随意变道、抢行等突出违法行为。结合辖区路况科学布设移动测速、违停抓拍等执法设备,补齐事发路段限速管控短板,精准管控车辆超速行驶问题。同时,强化重点时段路面巡查力度,针对早晚高峰、夜间、恶劣天气等事故高发时段加密巡查频次,及时劝导、纠正各类交通陋习,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严管严控态势,从路面管控层面杜绝事故隐患。

(五)构建兵地跨区域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奎屯市、克拉玛依市、乌苏市交通运输,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安全隐患互通、跨区联合执法长效制度,破除属地监管壁垒,对异地注册、异地营运企业实施闭环治理,全面消除监管盲区。

 

 

第七师125S613前高公路5·22较大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720


终审:第七师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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