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310000008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6-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新疆住建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当前国家大力加强招投标法治建设,加快推动招投标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招投标改革的政策制度,同时已经颁布实施20余年的《招标投标法》也将迎来大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我区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老规定也已无法解决。在此背景下,我厅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为基础、以解决当前我区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施工评标办法》)。

    二、基本内容

    《施工评标办法》共三十一条,三个附件(包括三种评标办法)。

    第一至四条分别就施工评标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主体、原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五条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进一步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至七条对资格审查方式和资格预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八条明确了“远程异地”评标的规定,要求各地州在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同时,鼓励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九条为投标保函的要求。与我厅2020年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0〕21号)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全面推行投标保函替代保证金;

    第十条规定了三种评标办法的分类及定义;

    第十一条明确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类问题的解释主体,进一步划分了招标人、监督人解释问题的范围,同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自行解决问题的方式;

    第十二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四至十五条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第十六至二十三条对评审流程、内容及因素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对类似业绩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对投标报价评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相关规定及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确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了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情形、解释主体及试行时间、有效期。

    附件1至3为评标办法,分别是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合理低价法、定性评审法,具体对不同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审步骤、评审项目、评审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三、制定亮点

    (一)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为契机、解决企业合理竞争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政策,激发建筑市场竞争活力。近年来,我区各地州普遍存在以各种形式限制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要求,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以上不合理条件的设定,不但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也严重制约了我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区现行的政策对类似工程业绩认定的要求较为模糊,以至于各地州在类似业绩认定方面标准不一,标后出现争议和投诉的问题也较为普遍。新的施工评标办法以《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建建函〔2022〕13号)为导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项目不设置业绩指标。同时,规定新设立企业参与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时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要求。通过此类方式给与中小型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标的机会,进一步改变建筑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新的施工评标办法中明确了业绩指标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各地业绩认定行为,同时针对业绩指标在资格审查和评审加分的要求,设定了指标范围,在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基础上,缩小类似业绩要求的占比,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以过高业绩指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二)以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调整经济标评审标准,防堵低于成本报价、干扰评标基准价等违规行为。当前我区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针对经济标评审中,恶意竞争使用背离实际的畸高畸低投标报价干扰评标基准价,使得正常报价的企业无法得分。严重干扰了我区招投标市场。新的施工评标办法中进一步了优化经济标评审内容。分为报价合理性评审和经济标计分评审。首先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在此阶段,对影响评标基准价的畸高畸低报价进行筛除,筛除的投标企业报价不参与后期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其次为计分评审,计分规则中设定了3个下浮系数,在经济标评审时随机抽取确定,旨在通过系数的不确定性来防堵投标企业恶意拉价。以上评审规则进一步减轻了评审工作量,又在阈值的控制下使不正常报价无处遁形,同时减少了不平衡报价的影响,评审策略更为全面。    

    (三)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为目的,多种评标办法并行,进一步体现招标人自主权。新的施工评标办法针对不同规模的项目,在前期调研了解全区招投标项目的基础上,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2000万元(含)、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800万元(含)的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在此范围以内的项目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适用于定性评审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的评标办法,在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的同时,进一步体现招标人的自主权。

    (四)以加强与厅相关处室沟通协作为出发点,评审因素中融入业务处室相关工作,和招投标有效关联,在招投标监管联动工作中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结合各处室行业管理特点,在先后两次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一是将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职称、数量纳入评审加分,在推进“两场联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力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二是将智慧工地应用纳入评审加分,进一步促进我区智慧工地建设。

    (五)以提高评标效率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为目标,技术标设置不同评审方式、量化评审因素,为标后监管奠定扎实基础。当前评标过程中技术标均为定性评审,虽技术标占整体分值权重不高,但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为解决此类问题,新的办法技术标评审设置两种方式,分别为合格制和计分制,针对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方式;在此范围以外的项目两种方式均可采用,由招标人确定。对于技术标计分制的方式,量化评审因素,对每一个评分点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提高评标专家评审效率的同时也便于招投标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核查项目。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