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9)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9)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七师胡杨河市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7月投产以来,大量酸性废水长期直排,对周边公共设施和林木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二、整改时限:
2023年6月底
三、整改目标
确保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修复对周边公共设施和林木影响。
四、整改措施
(一)对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二)督促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全面排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科学制定整治方案;2022年10月底前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3年6月底前根据评估报告组织实施赔偿相关工作。
(四)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充分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督促整治措施落地落实,整治成效显现。
(五)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举一反三,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类似环境违法行为。
五、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字〔2022〕10号),以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该企业于4月27日缴纳全部罚款;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8月18日进行后督察,该企业原料卸载池应配套建设的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符合整改要求。
(二)通过查看该企业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专家审核意见,查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监督性监测报告和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现场检查净化车间、酸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以及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等运行情况。该企业已按照整改方案完成恶臭源密闭和废气处理设施、VOCs在线监测设施、危险废物贮存间等整改工程建设。2022年9月底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总排口安装COD、氨氮和pH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2023年5月有效传输率为95.16%,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和2023年5月9日对该企业开展2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pH、氨氮、COD、挥发酚、动植物油类、悬浮物和磷酸盐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
(三)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渗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并于2023年4月通过专家评审。根据鉴定评估结论,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企业根据协议缴纳赔偿资金35.23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并于2023年5月17日履行了赔付义务。
(四)2022年8月20日,该企业在明显位置安装电子环保信息公示屏,及时公示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和2023年5月8日,组织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129团居民代表及周边企业代表,实地参观了该企业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与环保设施零距离接触,深度了解该企业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充分保障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督促企业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落实。
(五)2022年以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检查143家次,未发现废水直排行为。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9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2-6687676(0992-3229514),邮箱:qssthjj@126.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2-2896717(兼传真)
第七师胡杨河市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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