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3)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3)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七师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2019年7月建成投运后,进水浓度长期超过设计能力,脱氮除磷等设施闲置,污水长时间超标排放。
二、整改时限:
2022年12月底
三、整改目标
进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出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上游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二)强化日常环境监管,2022年7月底前督促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师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深入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及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纳管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排水浓度满足纳管标准要求。
(三)2022年7月底前,恢复脱氮除磷设施正常运行;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应急池、预处理调节池等配套设施建设;2022年12月底前按照已制定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治理方案,完成整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2022年7月24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字〔2022〕18号),罚款60.85万元。该企业于2022年8月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月18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司法局向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第七师行政复议决定书》(七师行复字〔2022〕5号),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4日作出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字〔2022〕18号)的决定,并责令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3年1月20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对该企业已重新立案,4月17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不罚字〔2023〕2号),并于当日结案。
(二)经现场核查,6家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含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师市及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2022年12月委托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023年已对4家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其他2家正在开展。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按照规范安装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在线监测系统,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与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设备正常稳定运行,运维人员均持证上岗,巡检、标样核查和耗材更换等各项运维记录完整齐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均达标排放。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认真按照整改措施,不断加大企业监管力度,2022年4月至12月,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19家纳管排水企业共计开展执法检查12次,开展企业排污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等专项检查10次,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提出了整改要求。
(三)根据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提供的药剂加药量台账,2022年6月7日起,根据水质情况企业定期向生化池、接触消毒池等投入各类药剂,确保脱氮除磷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查看该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情况和台账记录,该污水处理厂2022年3月2日制定了整改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按照整改方案对粗格栅间、细格栅间、提升泵损坏停用设备进行修复及更换,完成水解酸化池、生化池、在线监测设备等维修和维护,12月20日整改措施通过了专家验收,12月30日应急池、预处理调节池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6月15日经现场查看,该污水处理厂粗格栅、提升泵池、细格栅、曝气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以及为提升水质新增的HPB工艺系统及超磁分离水体净化等设备运行正常。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9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2-6687676(0992-3229514),邮箱:qssthjj@126.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2-2896717(兼传真)
第七师胡杨河市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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