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配套规范的处罚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 行政处罚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三级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宗旨相关的许可事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外资独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政府办非营利性的三级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许可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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