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终审:刘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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