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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5-05-14 18:00:23 浏览次数: 【字号: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终审:刘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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