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处罚
(二)受理实施机构:第七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三)审批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流程:详见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
(八)办公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创业西路1300号(第七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
(九)联系电话:0992-3206739
(十)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提出。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4.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检查
(二)受理实施机构:第七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三)审批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五)办理流程:详见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检查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
(八)办公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创业西路1300号(第七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
(九)联系电话:0992-3206739
(十)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执法事项:行政强制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强制
(二)受理实施机构:第七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三)审批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五)办理流程:详见北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
(八)办公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创业西路1300号(第七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
(九)联系电话:0992-3206739
(十)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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