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事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 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1 | 监督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 回收实施经常 性监督检查 |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 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 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 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 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师市商 务局 | 师市商 务局流 通业发 展科 |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 (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 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监督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 、价格以及进 出口进行监督 检查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公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 、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 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 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 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 绝或者隐匿。 | 师市商 务局 | 师市商 务局综 合执法 大队 |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 (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 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监督检查 | 对发卡企业和 售卡企业的日 常监督检查 | 【规章】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 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修正)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 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师市商 务局 | 师市商 务局综 合执法 大队 |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 (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 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监督检查 | 对拍卖业实施 监督检查 |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15年10月28 日修正)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师市商 务局 | 师市商 务局综 合执法 大队 |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 (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 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监督检查 | 对成品油市场 的监督检查 |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15年 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 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师市商 务局 | 师市商 务局综 合执法 大队 | 1、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勘验 (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 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终审:王舒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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