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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4 21: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职  权  名  称职权类别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检查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现场调查采集证据;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处置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检查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现场调查采集证据;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检查责任: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检查责任:定期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应当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当地政府。
2.处理责任:发现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应当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当地政府。
3.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告知责任:对排污者及其污染排放设施、设备、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2.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排污者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4.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1.告知责任:对排污者及其污染排放设施、设备、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2.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排污者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4.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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