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兵团工作要求,结合第七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目的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以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为基本方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依法从严监管与精准高效服务相结合,着力破解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可能存在的“不合法、不科学、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不文明、不廉洁”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合规负担,有效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充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第七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生态环境执法保障。
二、检查对象
(一)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化工、电力、供热、污水处理、食品加工(含酿酒)、建材(含砖瓦)等重点管理排污企业,以及被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
(二)涉固体废物企业(含危险废物):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企业。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各类排污单位及相关活动。
(四)重点流域周边企业:第七师辖区内主要河流、湖库沿岸的排污单位。
(五)自然保护地:辖区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
(六)涉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放射源等相关设备的企事业单位。
(七)涉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生产、使用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新污染物的企业。
(八)群众反映强烈、环境信访问题突出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污染物排放及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排放及噪声污染状况,核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规范运行、工艺参数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2.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设施运行、维护及校准记录,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比对监测数据,核查数据传输的稳定性、真实性与完整性,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核查企业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评文件是否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
2.检查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否依法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结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检查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否规范且可追溯,贮存场所“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是否完善,转移、利用及处置流程是否合规,相关委托合同及受托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依法打击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1.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浓度限值、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要求,核实企业实际排污及环境管理的合规性。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可视情延伸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
(五)其他法定检查事项
依法检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核与辐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群众信访投诉问题整改情况等事项。
(六)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防控情况
针对企业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五类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环境安全协同检查,重点关注:
1.安全评估:检查是否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相关记录是否存档。
2.措施落实:核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识及易燃易爆区域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有限空间管理:重点检查污水处理等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和应急设备配备情况。
4.信息共享: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检查方式
(一)双随机抽查:依托兵团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系统,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专项执法检查:针对特定行业(如VOCs治理、危险废物管理)、重点区域(如重点流域、团场连队)或突出环境问题,经报批后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计划内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用电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企业实施远程监管。强化在线数据异常预警与核实工作,提升非现场检查的问题发现率,有效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四)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组织开展兵地联合执法、跨区域交叉执法等行动,强化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建设。
五、检查时间安排
(一)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
1.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监督帮扶问题整改的督办要求,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
2.按上级要求,及时定期报送涉气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时间安排:1月—3月、10月—12月
(二)涉气企业执法检查
1.以“双随机”方式,对重点涉气排污单位、新投产企业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进测管协同。
2.对涉ODS(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核查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1月—12月
(三)中央及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排查整治
1.依据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持续深化相关问题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2.建立动态问题台账,按月调度整改进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1月—12月
(四)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
1.常态化以“双随机”方式,对团场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执法检查。
2.完成上级推送的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图斑现场核查工作,并强化保护区内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
时间安排:1月—12月
(五)重点流域水环境执法检查
1.结合水质监测断面数据,针对水质波动或超标断面所在流域开展溯源排查及执法检查。
2.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周边排污单位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1月—11月
(六)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
1.持续保持打击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2.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
3.强化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联动,健全办案协同机制。
时间安排:1月—12月
(七)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监管
以“双随机”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全面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1月—12月
(八)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检查
对辖区内涉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实施执法检查,并核查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1月—12月
(九)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
1.以“双随机”方式,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开展执法检查。
2.核查上级移交的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1月—12月
(十)新污染物环境执法监管
1.逐步将涉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2.核查上级移交的涉新污染物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1月—12月
(十一)信访投诉案件调查处理
1.依法及时对上级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2.严肃查处信访核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1月—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开展现场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及检查通知文书,依法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确保检查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二)规范检查结果记录与公开。检查结束后,需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结果,并通过智慧执法平台规范、准确录入检查信息,严格按规定公开行政检查结果。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兵团及师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落实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
(四)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优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提升非现场检查能力与应用率,增强问题发现的精准度。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廉政教育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与专业水平;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防执法不公、不严、不廉问题,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六)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师市内部及与团场分局的协同联动,整合检查任务与频次,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模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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