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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2 19:31:29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122日我局对“关于新疆华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容器、化成箔产业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关于新疆江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铝电解电容器专用电极箔中压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及高压产线产能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关于国电晶诺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等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122日-202512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2-6687676

    真:0992-6687676

通讯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车排子147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3室

    编:834034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师市环审〔2025〕51号关于新疆华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容器、化成箔产业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do

师市环审〔202551

2025-12-2

2

师市环审〔2025〕52号关于新疆江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铝电解电容器专用电极箔中压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及高压产线产能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师市环审〔202552

2025-12-2

3

师市环审〔2025〕53号关于国电晶诺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师市环审〔202453

2025-12-2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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