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6〕15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766JH5P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牌子西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季海涛
我局于6月24日、7月8日、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危险废物废碱(危废代码HW35)贮存于储罐,实际暂存污水处理站一号碱水池,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4.3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的贮存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24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询问人常建新(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期间接收的危废废碱液共计1082.73吨,剩余库存682.73吨暂存该企业的污水处理站的一号碱水池中,一号碱水池池体使用PP板密闭,没有其他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有效措施。实际用于存放废碱液的储罐区设有废气收集装置,经碱洗塔吸收后排放);
2.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评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载明废酸液、废碱液入场后统一泵入储罐储存待用,项目设置1个120m³废酸储罐,最大储存量150 t;2个120m³废碱储罐,最大储存量260t(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废碱储罐个数及容积);
3.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苏通化工外部危废接收危废日报表、2026年度苏通化工危废出入库汇总表(证明2025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期间接收的危废废碱液共计1082.73吨,贮存场所碱水池);
4.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6年废碱处置记录表、废碱液资源化处置生产记录、2026年度苏通化工危废出入库汇总表(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至4月24日每天出库废碱液40吨,共计出库400吨);
5.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6年苏通化工危废出入库汇总表》(证明截至2026年6月24日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废碱液库存为682.73吨);
6.2026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废碱储罐液位照片显示废碱储罐液位分别为7.6cm、5.76cm(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废碱液未贮存在废碱储罐内);
7.2026年6月24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情况(图片、音像资料)证据(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号碱水池暂存有废碱液及当时的液位情况);
8.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储罐废气污染物种类: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
9.2026年6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询问人胡世云(证明2026年5月8日、5月9日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为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一共拉运了5车危废废碱液,共计145.9吨,将废碱液卸至你公司污水处理站一号碱水池);
10.2026年6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情况(图片、音像资料)证据(证明2026年5月8日、5月9日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五车废碱液通过管道和泵卸至该企业的一号碱水池暂存);
11.2026年7月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询问人常建新(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号碱水池池体高于地面,池顶覆盖PP板,部分PP板有破损,池体顶部设有废气收集管道,管道实际为断开状态未投入使用,未见其他有效气体收集措施);
12.2026年7月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情况(图片、音像资料)证据(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一号碱水池实际建设情况);
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6.4.3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证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该满足的国家标准);
14.2026年8月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询问人常建新(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一号碱水池现暂存废碱液。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污水处理站一号碱水池中的废碱液进行测试,显示pH值约为14,使用恶臭气体分析仪对一号碱水池进行监测时氨气、臭气均显示数值);
15.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6.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季海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17.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建新、生产负责人谭长清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8.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常建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建新个人有关信息);
19.2026年6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生产负责人谭长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苏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谭长清个人有关信息);
20.2026年6月26日由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21.2026年6月26日由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久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22.2026年6月26日由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胡世云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23.2026年6月26日由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机胡世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沙湾市润东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胡世云个人有关信息);
2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规定的处罚要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6〕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由“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情节:危废数量:10吨以上;行为方式:贮存;危废种类:1种;贮存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贮存场所: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裁定及修正后,拟处罚款数额为人民币481500元(肆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我局依照比例原则,原裁量结果481500元为处罚上限的48.15%,同理对该行为适用法典同条款处罚额也为上限200000元的48.15%,为963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6300元(玖万陆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时俊杰
地 址:胡杨河市车排子路147号北方集团
电 话:0992-3235785
邮 编:834034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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