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6﹞14号
名称: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CB29NL2H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夏荷路1-23幢24号E-211-6
法定代表人:杜冬冬
我局于2026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给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时未对COD试剂及时更换,导致过期的COD试剂两天后才更换,且未主动向我局报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3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杜冬冬)(通过询问的方式证明你单位2026年5月30日现场基本情况);
2.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与新疆依耐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证明你单位与新疆依耐特能源有限公司的运维关系以及新疆依耐特能源有限公司的地址);
3.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与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与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运维关系以及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地址);
4.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与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年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维护合同》(证明你单位与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运维关系以及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地址);
5.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污水在线监测运维规章制度》《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规章制度》(证明你单位运行维护制度的制作情况);
6.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培训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对于规章制度的培训情况);
7.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运维的《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证明你单位给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运维时的标准样品更换情况);
8.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运维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证明你单位给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运维时的巡检情况);
9.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胡杨河市疆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运维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证明你单位给胡杨河市疆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运维时的巡检情况);
10.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运维的《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证明你单位给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时的试剂更换情况);
11.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依耐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进出站房记录》(证明你单位给新疆依耐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时新疆依耐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内部人员于2026年5月1日--5月31日进出站房情况);
12.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刷卡记录表》(证明你单位给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运维时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内部人员以及运维人员于2026年5月1日--5月30日进出站房情况);
13.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进出站房记录》(证明你单位给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运维时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内部人员于2026年5月13日--6月1日进出站房情况);
14.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市疆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还局提交的《停产报告》(证明胡杨河市疆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25日以来的停产情况)。
15.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向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停产检修报告》(证明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停产时间);
16.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停产情况说明》《废水停排情况说明》(证明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停产时间);
17.2026年6月1日由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4日与胡杨河市疆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购销合同》(证明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杨河市疆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3月4日-2025年3月3日已签订运维合同,2025年3月4日-2026年6月1日未续签运维合同);
18.2026年6月1日由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9.2026年6月1日由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杜冬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20.2026年6月1日由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杜冬冬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杜冬冬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21.2026年6月1日由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杜冬冬的资格证书(烟尘烟气、污废水)以及张天华的资格证书(烟尘烟气、污废水)(证明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运维人员具备运维资质);
22.2026年6月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新疆御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6月1日的现场情况);
23.2026年6月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6〕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6年7月15日提出4条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部分采纳,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相关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已另行书面告知你单位,本决定书不再赘述。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采用以下裁量因子:“建设项目地点:工业区;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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