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湖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6﹞12号
新疆湖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5905692L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工业园区北区奎车路以东、支一路以南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设的一条喷漆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实际填报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4月1日现场基本情况);
2.2026年4月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许亮)(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你单位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3.2026年4月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喷漆房建设情况,位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4.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喷漆设备采购记录截图(证明你单位喷漆生产线设备采购金额);
5.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4月7日新疆湖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503108)(证明2025年3月21日至3月24日你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
6.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钢衬PO、PE、F4及箱式变电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环发〔2013〕41号)(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批复环评中项目生产线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要求);
7.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奎屯湖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钢衬PO、PE、F4及箱式变电站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条钢衬PO、PE、F4生产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师环验〔2019〕43号)(证明你单位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8.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申领情况);
9.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单位已重新联系环评公司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10.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老人牌环氧云铁漆471CN检验报告》《海虹环氧富锌底漆179CE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使用涂料的类型为溶剂型涂料);
11.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单位喷漆生产线涂料年用量);
12.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备案证》《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合同协议书》(证明你单位喷漆生产线的投资购买金额);
13.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4.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树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15.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许亮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6.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许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7.2026年4月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6〕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6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以《关于新疆湖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进行答复。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采用以下裁量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9400元(大写:玖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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