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成宏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6﹞7号
新疆成宏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7DXK8XT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0团一连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东侧区域露天堆放大量废旧地膜,地膜表面粘附农田细沙、泥土,极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密闭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废旧地膜露天堆放,极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密闭贮存);
2.2026年6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对露天堆放废旧地膜采取覆膜覆盖处置措施);
3.2026年6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海东)》(证明你单位废旧地膜露天堆放,极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密闭贮存);
4.2026年6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废旧地膜露天堆放,极易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密闭贮存);
5.2026年6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对露天堆放废旧地膜采取覆膜覆盖处置措施);
6.2026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成宏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回收的废旧地膜应当密闭贮存);
7.2026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成宏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8.2026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成宏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5年废旧地膜回收部分磅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回收处置的物料);
9.2026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6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海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6年6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陈云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6年6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陈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托人陈云身份信息);
13.2026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小微企业的证明(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6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四条陈述申辩意见:
1.你单位认为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企业抗风险能力弱,高额罚款会直接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恳请贵局综合考虑减轻处罚。
2.你单位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我公司第一时间完成整改,覆盖遮阳网扬尘污染已经消除。
3.你单位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已经及时改正,本次为首次违法,扬尘污染排放量小,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4.你单位认为企业日常已经尽力落实环保管理,因环保专业知识不足,出现管理疏漏,并非蓄意违法,后续将建立常态化环保自查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经我局审核,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理由如下:虽然你单位第一时间对露天堆放的废旧地膜采取覆膜覆盖处置措施,但整改前已对厂区周边大气产生显著污染影响。
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经现场核查,企业未配套落实有效的抑尘防治措施,堆放物料产生的扬尘扩散范围较大,已对厂区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显著不良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对你单位提出的第四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防治扬尘污染系企业法定环保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主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配齐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常态化环保管控机制。本次扬尘问题根源为企业长期疏于环境管理,未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属于无意疏漏情形。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处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行为情形: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8100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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