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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23 17:36:47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20264

 

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RYP56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114

法定代表人:赵德晓

我局20262262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6220日、2026224日、2026225日使用车牌号为鲁Q108XR和车牌号为鲁Q665NR的罐车将皂角池和事故应急池内的未经处理废水拉运至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冲洗罐车后排入储罐。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原料暂存废水、酸化沉降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碱液喷淋系统废水、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经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处理。现场废水处理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一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2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2026226日现场基本情况);

2.20262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单夫玉)(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鲁Q108XR和车牌号为鲁Q665NR的罐车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拉运至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冲洗罐车后排入储罐);

3.202622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向阳)(通过询问方式证明驾驶车牌号为鲁Q665NR的罐车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拉运至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冲洗罐车后排入储罐);

4.202622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杰)(通过询问方式证明驾驶车牌号为鲁Q108XR的罐车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拉运至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冲洗罐车后排入储罐);

5.20262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鲁Q108XR和车牌号为鲁Q665NR的罐车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拉运至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冲洗罐车后排入储罐)

6.202622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车牌号为鲁Q108XR和车牌号为鲁Q665NR的罐车驾驶人现场指认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拉运至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冲洗罐车后排入储罐);

7.20262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油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238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20229月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8.20262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油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废水采用三效蒸发器+冷凝+调节池+厌氧反应器+好氧池+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废水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

9.20262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废水经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处理)。

10.20262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1.20262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赵德晓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12.2026226日由你单位向单夫玉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单夫玉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3.20262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单夫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博亿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665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669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申请,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采用裁量因子: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79400元(柒万玖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俊明

地址:胡杨河市车排子路147号北方集团

电话:0992-3235785

邮编:834034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6622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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