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七师环解查﹝2025﹞1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利用厂区外地埋管线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123团9连排碱渠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七师环查字﹝2025﹞1号),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查封延期决定书(七师环查延﹝2025﹞1号),因查封期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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