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延长查封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查封延期决定书
七师环查延﹝2025﹞1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利用厂区外地埋管线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123团9连排碱渠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七师环查字﹝2025﹞1号),因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完成建设,且前期执法检查中存在未按我局《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业决定书》(七师环责停字〔2025〕1号)要求进行停业整改、私自生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时间从2025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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