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2026〕1号
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97993919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国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动态管控仪设备中湿度值存在频繁突变,多时期连续接近1%,而且湿度值多次触顶,不符合工艺要求;基准含氧量参数长期未能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设置,导致污染物折算浓度偏低。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9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彭琳)(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检测设备中湿度值存在多时期连续接近1%,而且湿度值多次触顶,不符合工艺要求);
2.2025年9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秦祖峰)(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检测设备中湿度值存在多时期连续接近1%,而且湿度值多次触顶,不符合工艺要求);
3.2025年9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魏亮)(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湿度值确实存在异常);
4.2025年9月9日上午11时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被检查人彭琳)(现场情况证明湿度测量值存在多时期连续接近1%,不符合工艺要求);
5.2025年9月9日下午19时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被检查人彭琳)(现场情况证明传感器因生锈而无法拆卸检查,动态管控仪显示湿度值多次触顶);
6.2025年9月12日下午19时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被检查人彭琳)(现场情况证明更换伴热管式湿度仪);
7.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8.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9.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祖峰(身份证号:652701197107264815)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长秦祖峰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0.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琳(身份证号:654001198610062127)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彭琳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1.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长秦祖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长秦祖峰个人有关信息);
12.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彭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彭琳个人有关信息);
13.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4.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亮(身份证号:622826199303184392)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维人员魏亮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5.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维人员魏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维人员魏亮个人有关信息);
16.2025年9月9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见证人彭琳)(照片证据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湿度传感器因生锈而无法拆卸检查,湿度测量值存在多时期连续接近1%,且多次触顶,不符合工艺要求);
17.2025年9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见证人彭琳)(照片证据证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维人员魏亮为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换新的伴热管式湿度仪);
18.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第七师生态环境局递交在线设备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4月21日10点-6月30日7点、2025年7月27日22时—9月15日13时正常生产);
19.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该合同证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20.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8月21日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三季度比对报告(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8月21日湿度值正常为11%左右)。
21.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系统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新疆克拉玛依加荣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硫酸锌及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二期)回转窑填报数据(证明公司氧化锌生产工艺所使用的回转窑为氧化态工业窑炉);
22.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该企业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中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含氧量为8%);
23.2025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彭琳)(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准含氧量参数按照标准应设定为8%,实际是长期设定为10.5%);
24.2025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闫常青)(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为该企业升级改造动态管控仪时,基准含氧量参数已被运维方设定为10.5%);
25.2025年12月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魏亮)(通过询问方式证明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根据原工控机参数将基准含氧量参数设定为10.5%);
26.2025年12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被检查人彭琳)(现场情况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动态管控仪于2025年5月22日启用);
27.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闫常青(身份证号:622223199702180813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闫常青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28.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闫常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闫常青个人有关信息);
29.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30.2025年12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见证人彭琳、闫常青)(照片证据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动态管控仪于2025年5月22日启用);
31.2025年1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见证人彭琳)(照片证据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动态管控仪基准含氧量参数有两次修改,2025年5月5日参数由19%修改为10.5%,2025年9月2日参数由10.5%修改为8%);
32.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动态管控升级项目合同(该合同证明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动态管控仪升级改造的服务);
33.华瑞(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动态管控升级改造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证明动态管控仪出厂默认基准含氧量参数为19%,按照工控机原参数将基准含氧量参数设置为10.5%);
34.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在线监测设备基准含氧量变更的申请(该情况说明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流程申请基准含氧量参数变更);
35.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线监测设备基准含氧量变更的复函(该复函证明同意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改基准含氧量参数与排污许可证标准一致);
36.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DA00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证明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完成(DA00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验收报告的编制);
37.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产报告(该报告证明企业2024年7月8日—2025年4月21日停产);
38.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染物监测数据(该数据证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
39.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2026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不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处理。
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启动问题排查,于四日内完成新伴热管式湿度仪的采购与更换工作,整改响应及时、措施到位。且通过对比相关监测数据可知在涉案湿度测量值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对颗粒物排放浓度影响较小且不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另外,你单位能够在督导要求之后先申请再修改基准含氧量参数,符合流程规范,且根据调阅的监测数据,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在涉案基准含氧量存在2.5%差异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24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综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改正态度,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杜绝“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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