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胡杨河市明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5-11-28 17:30:05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七师环罚字202511

 

胡杨河市明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D3U3DF0T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一二九团五星街13-190号                                  

法定代表人:黎明                                      

我局于20258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场内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场外东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和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浅滩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81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向场区外东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和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浅滩排放养殖废弃物(粪污)情况);

2.202581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光明)》(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养殖废弃物(粪污)排放情况等);

3.202581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粪污)排放方位);

4.2025811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向场区外东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和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浅滩排放养殖废弃物(粪污)情况);

5.20258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全程见证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场区外东南侧挖的沟渠和南侧浅滩内进行采样);

6.20258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光明)》(证明你单位同意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场外东南侧挖的沟渠和南侧浅滩内进行采样);

7.20259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58月胡杨河市明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督性检测项目》(师市环监〔20250807号)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场外东南侧挖的沟渠和南侧浅滩内污水检测结果中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

8.20258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市明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情况和应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9.20258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胡杨河市明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483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应当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10.20258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第七师胡杨河市明源农业有限公司1291310万头生猪现代循环农牧业示范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设施农用地备字〔202367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该项目的生产设施用地及辅助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要求);

11.20258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2.20258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黎明、现场负责人陈光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个人相关信息);

13.2025811日由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光明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我局于20251020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1028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对行政处罚金额予以酌情减免:

你单位认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按要求整改并已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进行检测和生态损害评估,进行土壤生态恢复;对收集池中待排出的养殖粪污采用机械筛网、沉淀池和离心机等设备分离固体粪便,达到固液分离后处理;并且积极对员工进行环保排污培训,提升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后续养殖粪污合规合法排放。

经我局审核,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做如下回应:

不予采纳,理由如下:202511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并拍摄照片你单位并未按照我局2025812日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七师环责改﹝202520号)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场外东南侧沟渠和南侧浅滩内的粪污未完全清理完毕至今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损害评估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综上,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应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处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不足100吨;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ph≤212.5≤ph”裁定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000(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1125


终审:王昱坤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