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2025〕3号
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89YF98Y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楼工业大道18号-242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0.5万吨/年废包装桶及10万吨/年有机废渣热解回收再利用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组装建设了1台尾气处理设备和1台连续回转式热相分离设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基本情况);
2.2025年8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蒋朝范)(通过询问方式证明2025年8月21日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5万吨/年废包装桶及10万吨/年有机废渣热解回收再利用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开工建设情况);
3.2025年8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2025年8月21日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5万吨/年废包装桶及10万吨/年有机废渣热解回收再利用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开工建设情况);
4.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5.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6.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蒋朝范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7.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蒋朝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8.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蒋朝范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9.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1〕26号)的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2021年8月16日取得批复);
10.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审〔2024〕71号)的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扩建项目2024年9月18日取得批复);
11.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批复建设情况);
12.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扩建项目批复建设情况);
13.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14.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5万吨/年废包装桶及10万吨/年有机废渣热解回收再利用项目总投资为14000万);
15.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2025年8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对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5万吨/年废包装桶及10万吨/年有机废渣热解回收再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未投产使用且建设项目性质为改扩建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版)》中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不予处罚情形“首次违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2.改、扩建项目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的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综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改正态度,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杜绝“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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