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处罚款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七师环加罚字〔2025〕5号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谨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字〔2025〕7号),对你单位做出罚款62500元(陆万贰仟伍佰元整)决定,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26日前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加处罚款事先告知书》(七师环加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自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28日(共计34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62500元(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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