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5﹞9号
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760521149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大道11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何宏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6月21日、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殖牧场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5月21日、6月21日、6月2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六牧场、一牧场、二牧场向场区外排碱渠和空地排放养殖废弃物(粪污)情况);
2.2025年5月21日、6月21日、6月2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何军、韩进泰、张金峰)》(证明你单位六牧场、一牧场、二牧场生产情况、养殖废弃物(粪污)排放情况等);
3.2025年6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鲁彧)》(证明你单位各牧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4.2025年5月21日、6月21日、6月2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六牧场、一牧场、二牧场养殖废弃物(粪污)排放方位);
5.2025年5月21日、6月21日、6月2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六牧场、一牧场、二牧场向场区外排碱渠和空地排放养殖废弃物(粪污)情况);
6.2025年6月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放养殖废弃物(粪污)现场采样情况);
7.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集约化奶牛场(128团牛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六牧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8.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澳利亚牧业有限公司集约化奶牛场(128团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及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六牧场对养殖废弃物(粪污)的处理要求);
9.2025年6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澳利亚牧业有限公司集约化奶牛场(123团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部分及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一牧场对养殖废弃物(粪污)的处理要求);
10.2025年6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集约化奶牛场(123团牛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一牧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1.2025年6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澳利亚牧业有限公司集约化奶牛(125团牧良牛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部分及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二牧场对养殖废弃物(粪污)的处理要求);
12.2025年6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集约化奶牛场(125团牧良牛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二牧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3.2025年6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六牧场、二牧场、一牧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提供的六牧场、二牧场、一牧场排污许可申领情况);
14.2025年6月21日、6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证明你单位一牧场、二牧场排放粪污土地性质);
15.2025年6月2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师市环监〔2025〕0601号)(证明6月4日你公司排放养殖废弃物(粪污)现场采样检测结果);
16.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7.2025年6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宏、生产部主任陈鲁彧、六牧场现场负责人何军、一牧场现场负责人韩进泰、二牧场现场负责人张金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和各牧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8.2025年6月22日由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牧场现场负责人何军、韩进泰、张金峰、陈鲁彧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9.2025年6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粪污消纳土地协议书》(证明你单位六牧场的养殖粪污约定交由克拉玛依慧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还田处理);
20.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1.当事人各牛场都是2003年由属地团场建设,当时受限于环保工程无强制要求及环境影响认知不足,建设时未配套环保设施、未预留环保用地且未规划粪肥还田措施,导致接管后面临环保管理历史遗留难题;
2.2013年接手天澳牧业(原澳利亚牧业)时,恰逢兵团开展养殖企业环保整顿,其积极响应环保政策要求,率先建设堆粪场、氧化塘等环保设施,通过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对当时养殖企业环保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3.认为解决养殖企业环保问题的根本措施是粪肥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并就此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多次申请在牧场周边划拨饲草地以兼顾饲草供应和粪肥还田,但未落实;二是与农户签订粪肥还田协议解决部分问题;三是与合作商签订粪肥消纳协议解决部分问题。但存在协议执行集中在秋季导致全年不均衡、液肥还田未有效解决的不足;
4.表明积极整改态度与彻底整改决心,全面接受师、团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承诺全部整改到位。
经我局审核,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采纳后做出如下回复:
1.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六牧场(128团)、一牧场(123团)、二牧场(125团)所取得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等证据,你单位的养殖牧场建设项目自建设初期即被明确要求对养殖废弃物(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但你单位未落实相关措施,历史因素不豁免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
2.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理由如下:肯定当事人2013年接手天澳牧业(原澳利亚牧业)后,积极响应环保政策要求,建设堆粪场、氧化塘等环保设施并通过验收等工作成效,但根据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师市环监〔2025〕0601号),证明其排放的养殖废弃物(粪污)指标超标,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仅证明你单位完成排污信息登记,不代表其排放行为符合标准,你单位仍需对实际排放超标承担责任。若当事人环保措施真正具备示范性,应能持续符合环保要求,而非出现当前将畜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至外环境问题,其“示范作用”与违法事实矛盾;
3.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虽多次申请划拨饲草地,但未获批准属于外部因素,不能以此豁免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污外排的法定义务。和农户、合作商签订粪肥消纳、还田协议,均无法否定其当前存在“未无害化处理粪污并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
4.对当事人提出的第四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不予处罚规定情形,不得免于行政处罚。我局已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不再减轻处罚金额。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采用以下裁量因子“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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