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2025〕2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7007486831630
地址:新疆奎屯市伊犁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严俊霞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2月2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2025年2月2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3.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严俊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现场负责人邵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6.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邵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7.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制剂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审〔2021〕57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2021年取得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
8.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审〔2022〕11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2022年取得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
9.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制剂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该项目营运期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1064-2019)中的相关规定应开展自行监测项目及频次);
10.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该项目营运期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医疗机构》(HJ1105-2020)中的相关规定应开展自行监测项目及频次);
11.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因子手工监测频次要求)。
12.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3点陈述申辩意见与相关印证资料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1.因后勤保障部原负责污水排放监测相关工作人员武娜静因个人原因辞职,我院及时对该岗位业务人员进行调整补充,但因双方工作交接出现断档,故污水排放监测出现纰漏。
2.在污水处理站维修期间,该医院安排专人每日常规开展12小时一次pH值监测及余氯监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2025年2月26日该医院及时联系奎屯朗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3.由于该医院正处于兵团党委及师市党委要求2025年兵团奎屯中医院成功创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关键时期,各项要求及指标较高,该医院上下齐心协力,争取完成上级党委下达的目标任务。如受到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可能影响该医院成功创建三级甲等医院工作。恳请我局能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12月1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2024〕4号)文件中不予处罚事项名称和不予处罚情形第11条对该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认真执行环保政策和标准,确保医院及时开展自行监测。
经我局审核,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后勤部管理人员变动导致污染物监测工作出现纰漏系你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委托奎屯朗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工作(2025年2月28日检查,2025年2月26日-2025年2月27日进行了采样)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2024〕4号)中对于“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中的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你单位创三甲医院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裁量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不予采纳。但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运营期间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排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对环境未造成影响。同时,你单位在本辖区未发现有此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2025年2月26日-2月27日你单位委托奎屯朗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医疗废水及无组织废气的采样工作,2025年3月5日奎屯朗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已及时改正,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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