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寇瑞峰:
本委受理长沙中农泊仕肥业有限公司胡杨河市分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向你公告送达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寇瑞峰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8000元;
二、被申请人寇瑞峰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538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0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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