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胡杨河市清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包建强、赵鹏仁、张小飞、郑冬、苏沛东、袁天增、马平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95号)。
申请人包建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7月份工资3826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1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至7月法定节假日工资1000元。
申请人赵鹏仁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4月至7月拖欠工资27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元。
申请人张小飞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4月-7月拖欠工资27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元。
申请人郑冬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7月15日工资31977.89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7月15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1275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7月法定节假日工资1000元。
申请人苏沛东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7月份工资39118.26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1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至7月法定节假日工资1000元。
申请人袁天增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6月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7月拖欠工资4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元。
申请人马平平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6月30日拖欠工资35050.67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9日北京时间10时30分、16时30分在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胡杨河市综治中心西侧)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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