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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17:38:55 浏览次数: 【字号: 

胡杨河市清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树龙、马月玉、马媛、马可可、薛小龙、张小明、焦彦平、马云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78号)。

申请人王树龙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3-630日拖欠的4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77690.96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8000元。

申请人马月玉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3-7月拖欠工资,共计37967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申请人马媛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3-630日拖欠的4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33455.08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5000元。

申请人马可可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3-630日拖欠的4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37425.75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务合同代通知金7500元。

申请人薛小龙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315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315日拖欠工资4123元。

申请人张小明的仲裁请求:工资1406元。

申请人焦彦平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6630日因公司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4-6月(共3个月)拖欠工资25000元。

申请人马云云的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63月拖欠工资3235.05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928日北京时间1030分、1630分在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胡杨河市综治中心西侧)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814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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