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南阳市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宏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76号),申请人陈宏庆仲裁请求:一、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644168元,具体如下:1.医疗费88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00元(15000元/月×11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84元(8448元/月×8个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64元(8448元/月×18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24天×18元/天);6.护理费50688元(8448元/月×6个月),7.营养费9000元(50元/天×180天),8.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80000元(15000元/月×12个月);9.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10.交通住宿费100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3日北京时间16时30分在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胡杨河市综治中心西侧)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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