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公告
安徽和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邦奋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七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双方于2022年9月1日解除用工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92600.6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2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3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945.61元;医疗费9138.55元;伙食补助费291.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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