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5-06-12 19:17:00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一、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审:郑桂桂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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