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28 17:53:33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终审:方惠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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