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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第七师胡杨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行为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5-05-28 16:42:56 浏览次数: 【字号: 

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审: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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